(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基層黨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産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标準,始終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堅持發展程序和紀律,嚴格執行大學生黨員發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辯”制度;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别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四條 堅持不斷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加強在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工作,高度重視将教學科研骨幹、學術帶頭人、留學歸國人員中的優秀分子培養成黨員。以提高發展大學生黨員質量為核心,以加強教育培養為重點,認真做好在大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加大在低年級本科生中發展黨員力度,重視在研究生中發展黨員;注重發展邊疆少數民族優秀學生入黨,在堅持标準的前提下适當給予傾斜政策。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确定、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黨的政治主張,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師生醫護員工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 年滿十八歲的青年學生和教師醫護員工中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
二十八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從團員中發展。
第七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基層單位黨支部遞交書面入黨申請。黨支部在收到入黨申請書一個月内,要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其入黨動機和對黨的認識,以及工作、學習情況、主要經曆和家庭情況等,介紹入黨條件和程序,對其追求政治進步給予肯定并提出期望。
談話可由黨支部負責人或支部其他正式黨員負責,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學院黨(工)委(黨總支)委員、組織員、輔導員、黨員班主任、黨員教師等負責。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确定入黨積極分子,一般自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之日起,經過黨支部一定時間的教育考察,通過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産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并報上級黨(工)委備案。具體程序如下:
(一)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确定教師醫護員工為入黨積極分子一般采取黨員推薦的方式,黨支部可以通過會議推薦、個别談話推薦、黨員聯名推薦等方式進行。确定共青團員為入黨積極分子應當經過團組織推優,采取投票、公示的方式産生。
(二)黨支部對入黨積極分子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召開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大會,研究确定入黨積極分子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或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不影響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報上級黨(工)委備案。黨總支應對黨支部确定的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審議。
(四)上級黨(工)委對黨支部報送的入黨積極分子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為上報的入黨積極分子是否具備條件,确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手續是否完備。
(五)上級黨(工)委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并提出意見,及時反饋黨支部。
(六)入黨積極分子确定以後,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黨支部建立一人一冊,培養考察時間從支部委員會(支部大會)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之日算起。
第九條 黨支部要及時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要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每季度通過談心談話、思想彙報、日常了解等,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一次全面考察,對其存在的缺點與不足予以及時教育與幫助,引導其端正入黨動機;及時向黨支部彙報情況,定期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要充分利用教育資源,以黨校為主陣地,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和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堅定理想信念,端正入黨動機,增強黨性修養,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入黨積極分子每季度至少向黨支部遞交一次書面思想彙報,思想彙報應結合參加教育培訓、黨組織活動和所見所聞,從具體事具體人入手,重點談思想上的進步、對黨的認識、學習黨的創新理論的收獲。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黨動機、黨的基本知識掌握情況、思想覺悟、群衆觀念、現實表現等,特别要考察其在關鍵時刻的表現和在重大政治問題上的立場、态度。對其存在的問題,通過談心談話等方式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對動機不純、表現較差、學術不端、群衆反映較大等不符合入黨積極分子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研究,取消其入黨積極分子身份。
各二級黨組織每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全面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新入校的教師醫護員工和學生,如在原單位已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來校後須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并請原單位黨組織将入黨申請書等材料轉至學校,經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繼續接受培養教育。若本人檔案中無入黨申請相關材料,或者原單位不能提供原始入黨申請材料的,須重新提交入黨申請,其申請入黨時間按重新提交書面申請的時間計算。
各級黨組織要全面了解來校工作、學習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考察情況,材料齊全、手續完備且符合入黨積極分子條件的,可納入所在黨支部進行接續培養教育,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發生變動,應及時報告原單位黨組織。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将培養教育等相關材料轉交現單位黨組織。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完成了規定内容的培訓教育、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經支部委員會讨論同意并報上級黨(工)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确定民主黨派成員為發展對象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提前征求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的意見。确定港澳台人員為發展對象的,必須提前征求黨委組織部的意見。
第十四條 确定發展對象,要始終堅持把政治标準放在首位,最根本的是要看有沒有堅定的政治信仰、鮮明的政治态度、正确的政治行為。要加強日常考察和政治審查,把一貫表現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場、關鍵時刻的現實表現結合起來,把學業成績、學術成果、工作業績同參加集體活動、服務群衆的情況結合起來,把個人思想彙報、自我評價同黨員、群衆反映結合起來。先進性不明顯、群衆威信不高、入黨動機不純、尚不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堅決不能發展入黨。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堅定共産主義理想信念,擁護黨的綱領;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
2.入黨動機端正,牢記黨的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勇于挺身而出,英勇鬥争,不怕犧牲。
3.積極向黨組織靠攏,主動向黨組織彙報思想;認真學習黨章、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主動接受黨組織的培養、教育和考察。
4.自覺用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武裝頭腦,自覺抵制拜金主義、個人主義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切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
(二)工作能力和團隊精神方面
1.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主動承擔并認真完成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具有良好的團結協作精神、組織協調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本職崗位上做出較好成績。
2.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維護集體利益,關心集體榮譽,熱心公益事業;主動幫助同志,熱心為群衆服務,有一定的号召力和親和力,在群衆中具有較高的威信。
3.積極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為創造文明和諧的校園努力工作;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堅決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争。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提高自身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在工作、學習、生活等各方面起到先鋒模範帶頭作用。
(三)組織紀律性方面
1.自覺遵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
2.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的校紀校規,無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确定教師醫護員工發展對象,還要看是否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醫療工作等方面業績突出。
确定學生發展對象,還要看在思想、政治、學習、生活等方面是否積極向上,表現突出。對學生要進行綜合評價,看本質、看底色、看主流、看發展,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責備,堅決防止以學習成績、群衆測評票數等簡單評價。
第十五條 在确定發展對象過程中,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不能予以确定:
(一)被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不滿一年的;
(二)測評結果不過半數的;
(三)教師醫護員工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被評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之一,暫緩确定:
(一)群衆座談會意見或基層黨支部内部意見分歧較大的;
(二)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出現必修課程不及格現象的。
第十六條 确定發展對象的程序如下:
(一)共青團組織推優。
(二)黨支部聽取培養聯系人關于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情況,對是否列為發展對象提出明确意見,設立黨小組的還應聽取黨小組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研究産生發展對象建議人選名單,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聽取意見一般應采取群衆座談會方式,由黨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主持。參加座談會的人員應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發展教師醫護員工黨員,應聽取其所在單位領導及同事的意見,座談會人數不少于9人;發展研究生黨員,應聽取研究生導師、相關教師及所在學科同學的意見,座談會人數不少于13人,其中教師人數不超過3人;發展本科生黨員,應聽取輔導員、任課教師及其所在班級同學的意見,座談會人數不少于13人,其中教師人數不超過3人。黨支部要安排專人做好談話記錄,并由談話人簽字确認。
(四)支部委員會綜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研究确定發展對象人選,并予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或公示期間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不影響确定為發展對象人選的,報上級黨(工)委審查備案。黨總支應對黨支部确定的發展對象人選進行審議。
(六)上級黨(工)委認真審查黨支部報送的發展對象人選有關材料,審查時,主要看上報的發展對象人選是否具備條件、手續是否完備。
(七)上級黨(工)委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黨支部。發展對象的确定時間為上級黨(工)委備案同意的時間。
(八)發展對象确定以後,填寫《發展對象綜合審查表》。
第十七條 發展對象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八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向黨組織如實彙報;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發展對象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九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一)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二)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對本人直系親屬進行函調。
(三)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要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的集中培訓。主要學習黨章、《關于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除個别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讨論後形成決議,将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工)委進行預審。
上級黨(工)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紀檢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并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
預審主要考察發展對象是否符合入黨條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等。預審的材料有:入黨申請書、思想彙報、入黨積極分子考察材料、發展對象綜合審查材料、個人自傳、政審綜合性材料、團組織推優材料、群衆座談會記錄、黨校結業證書(原件)、有關公示材料、學生學習成績單等。
第二十三條 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内将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人事關系不在學校的來校進修或工作人員,學校不負責發展工作。入黨申請書應交其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并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發展工作,必要時可向原單位黨組織出具其在校期間的表現函。
進入學校脫産學習的成人教育、自學考試等類别學生,學校不負責發展工作。
已經畢業離校或調出人員,不能再在原單位辦理入黨手續。有關黨組織應及時将他們的入黨申請書、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連同本人檔案轉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第二十四條 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發展對象為大學生的要進行會前公示,公示内容為發展對象個人基本情況、二級黨組織聯系方式等。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二級黨組織組織調查核實,讨論确定處理意見。公示情況和處理意見要形成書面材料,納入黨員發展材料。
第二十五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點參加會議的正式黨員人數,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
(二)發展對象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三)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四)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五)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讨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内。
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報上級黨(工)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七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黨(工)委審批。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八條 黨(工)委審批接收預備黨員前,應當指派黨(工)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将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黨(工)委彙報。
第二十九條 黨(工)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讨論和表決。
審議發展對象主要看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工)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三十條 黨支部應在一周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5天)将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報送上級黨(工)委審批。上級黨(工)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一般應在三個月内審批,并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仍未審批的,必須重新辦理入黨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二級黨組織要定期召開發展黨員工作例會,分析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研究發展黨員計劃。每年年初将年度發展計劃報黨委組織部,9月底可對發展計劃作一次調整再報黨委組織部。未列入年度發展計劃的對象原則上不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對在教學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獻身、事迹突出,在一定範圍内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并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為中國共産黨黨員。
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讨論決定後,經學校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準。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三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應及時将上級黨(工)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對其預備期間的教育和考察,考察聯系人一般由入黨介紹人擔任。黨支部應在預備黨員經批準後的一個月内同其談話,說明黨内生活的相關規定,指導其有針對性的制定預備期間學習教育、實踐鍛煉計劃。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組織組織進行。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
宣誓儀式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儀式開始,奏(唱)《國際歌》;
(二)黨組織負責人宣布參加宣誓的預備黨員名單;
(三)預備黨員在領誓人的帶領下進行宣誓;
(四)預備黨員代表向黨表決心;
(五)黨組織負責人或上級黨組織負責人講話;
(六)宣布儀式結束。
第三十五條 黨支部要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和實踐鍛煉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每季度要向黨組織至少遞交一次書面思想彙報,黨支部每季度要對預備黨員教育和考察情況進行讨論,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見,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考察聯系人和黨支部應加強跟蹤教育、管理與考察,及時填寫《預備黨員考察登記表》。
第三十六條 黨校應對預備黨員開展集中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學時。培訓考核合格的,頒發預備黨員培訓結業證書。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轉為正式黨員。
第三十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及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出國(境)學習、研修的預備黨員,應報請所在二級黨組織審核備案。出國(境)期間,以适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系,主動彙報思想和其他有關情況。回國後,二級黨組織對其在國(境)外表現情況應進行審查,依照程序讨論其轉正問題。如果預備期已滿或接近期滿,黨組織認為有必要可對其繼續進行考察,适當延長考察時間。延長考察的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滿,具備黨員條件的,其轉正時間從回國後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其轉正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出國(境)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以上與原所在單位黨組織無聯系的,可視為自行脫黨,由原所在二級黨組織按規定辦理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手續,并報學校黨委備案。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八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具體手續是:
(一)本人在預備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
(二)考察聯系人、黨小組(不設黨小組的經黨支部)提出能否按期轉正的意見。
(三)黨支部征求黨員和群衆的意見,并做好記錄。
(四)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黨支部書記)審查預備黨員基本情況及轉正相關材料,形成綜合考察意見。
(五)預備黨員轉正公示。公示内容為預備黨員個人基本情況、二級黨組織聯系方式等。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二級黨組織及時調查核實,讨論确定處理意見。公示情況和處理意見要形成書面材料,納入預備黨員轉正材料。
(六)學生預備黨員轉正前,應組織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轉正的預備黨員進行轉正答辯。轉正答辯工作由各二級黨組織負責。
(七)召開讨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
(八)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後,報上級黨(工)委審批;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預備黨員轉正支部大會的主要程序:
(一)清點參加會議的正式黨員人數,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
(二)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彙報自己在預備期間思想、工作、學習情況,缺點和不足,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三)考察聯系人介紹對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情況,提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意見;支部委員(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黨支部書記)介紹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表現情況、征求黨内外師生醫護員工意見的情況以及公示、轉正答辯等情況。
(四)與會黨員充分發表意見,對預備黨員能否轉正進行讨論。
(五)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内。
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預備黨員轉正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四十條 黨支部對通過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應在一周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5天)報送上級黨(工)委審批。上級黨(工)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内讨論審批,審批結果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條 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工作、學習所在單位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所在黨組織。原所在黨組織應當及時将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接收單位黨組織。
各二級黨組織對新入職、升學等原因新轉入的預備黨員的入黨材料要進行嚴格審查,對于入黨手續不完備、入黨材料不全或填寫混亂的,應及時與其原單位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聯系,辨别真僞,弄清原因。确屬不熟悉有關規定或工作程序出現的失誤,由原單位黨組織按照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材料;無法補辦的,要在其《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備注”欄中注明情況和原因。對于弄虛作假,僞造手續發展入黨的,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并報黨委組織部批準,對其預備黨員不予認定。有關情況要及時通報原單位黨組織和本人。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新轉入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大學生預備黨員入校六個月内一般不讨論其轉正問題,預備期滿的推遲讨論,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半年,轉為正式黨員時,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将其《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的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二級黨組織保存。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四十四條 全校各級黨組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内容。各二級黨組織要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自查,定期向學校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學校黨委每年對二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檢查,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
第四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統籌全校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校發展黨員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分類指導。二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和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二級黨組織書記是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是本單位發展學生黨員的主要負責人,基層黨支部書記是本支部發展黨員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要根據上級下達的發展黨員指導性計劃,科學制定年度發展黨員計劃。各級黨組織根據本單位黨員隊伍建設現狀和發展需要,按照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發展黨員工作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實際發展黨員數不能突破計劃數。發展黨員必須使用江蘇省委組織部印制的有年度編号的《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如發現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黨志願書,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重視選優建強基層黨務工作者隊伍,尤其要重視基層黨支部書記、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提升其黨務工作水平和履職能力,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完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堅持“誰主辦、誰記錄,誰負責、誰簽字”的原則,按照“一人一檔、一事一記、一步一審”的規範要求,對發展黨員工作每個階段、每個環節的情況進行詳細記載,實行全程記錄,有關信息準确錄入“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規範檔案收集登記、管理歸檔、保管保密、調檔查閱等流程,健全發展黨員工作全程紀實檔案。妥善保管黨員檔案,并按有關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條 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發展黨員工作接受全校師生醫護員工監督,學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負責受理有關的檢舉和申訴,制止并糾正一切違紀和違規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對不堅持标準、不履行程序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并進行相應的組織處置。對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的,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追究經辦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辦法不一緻的,均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