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紀委自身建設,發揮學校紀委集體領導作用,完善和規範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紀委全委會”)的議事決策程序,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江蘇省屬本科院校紀檢監察機構工作規定》等法規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紀委全委會是學校紀委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是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決策形式,讨論決定學校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紀委全委會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忠誠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
(二)堅持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工作。
(三)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原則,推動重大問題決策的民主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紀委全委會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貫徹上級黨委、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審議學校黨代會紀委工作報告和學校紀委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
(三)讨論、制定、修改和廢止學校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規章制度。
(四)讨論分析學校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方面的形勢和任務,研究提出處理和解決存在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并視情向校黨委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五)聽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重要案件查處情況彙報,審議決定對黨組織和黨員申訴的處理意見或複查、複議結論。
(六)讨論加強學校紀委自身建設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需要由紀委全委會讨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紀委全委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随時召開。會議由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紀委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紀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參加會議的人員為紀委全體委員。紀委辦公室、監督檢查處、審查調查處、二級單位紀委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委擴大會議。
第七條紀委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涉及表決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紀委書記請假。
第八條紀委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及會議記錄,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參會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内容應當做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編發會議紀要,督辦落實紀委全委會決定事項。
第九條會議議題根據工作需要和委員提議,由紀委書記确定。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一般應在會前1—2天送達與會人員。會議不予讨論臨時動議的議題。
第十條會議讨論決定事項實行一事一議,由相關議題負責人作出說明,與會人員要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讨論後由主持人彙總情況提出決策意見。參會人員應認真做好參會準備,準時到會,積極參與會議讨論。拟研究讨論的重大事項,應在會議讨論之前,組織開展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需表決的事項提請會議表決。根據不同議題和事項,可采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
第十二條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大問題不清楚的事項,應當暫緩表決,并将不同意見記錄在案。經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或向學校黨委、上級紀委彙報請示後再行讨論、決定。
第十三條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紀委全委會決策又無法立即召開紀委全委會讨論研究的,可由紀委書記授權紀委辦公室處理,事後應及時向紀委全委會報告。
第十四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正式傳達、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論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嚴格保密。研究讨論不公開或暫不公開議題的相關材料,會後紀委辦公室須及時進行回收處理。
第四章 決議執行
第十五條紀委全委會決定的事項,需報請學校黨委、上級紀委批準辦理的,必須報經學校黨委或上級紀委批準後再行辦理。
第十六條紀委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紀委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辦理情況及時向紀委書記報告。
第十七條凡經紀委全委會讨論決定的事項,任何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以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但在行動上必須執行,并以會議的決定對外表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二級學院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則由紀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