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等學校新轉入學生黨員審核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5-09-11浏覽次數:992

    第一條  高校新轉入學生黨員(以下簡稱:新生黨員)是高校學生黨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保證新生黨員質量,規範高校學生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年度内新入學的研究生、普通本專科生及轉學、參軍複員返校等學生中的中共黨員。

    第三條  新生黨員審核工作由高校黨委組織部門牽頭負責,學生所在院系黨組織具體承辦。

    第四條  新生黨員審核一般包含材料審查、組織談話等環節。

    第五條  材料審查。

    黨組織要對新生黨員檔案材料認真審核,審核内容主要包括: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否規範。開具介紹信的單位是否為具有直接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權限的黨組織;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主要包括:入黨申請書、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參加黨課培訓學習證明材料、政審材料、入黨志願書等,正式黨員還應有轉正申請書、預備黨員考察登記表。其它材料如思想彙報、推優材料、黨支部考察報告、群衆意見、本人自傳等,不作硬性要求。

    檔案材料是否真實。重點審查檔案材料的内容、時間、簽字、印章是否真實、合乎邏輯;是否存在空缺、塗改、填寫不規範等現象;材料信息與本人學籍檔案信息是否一緻等。

    發展黨員條件标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重點審查年齡是否符合條件;材料中培養發展單位黨組織是否與學生學習、工作單位一緻,是否具有發展黨員權限;發展時間是否為其離開工作單位或畢業離校3個月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考察時間是否滿1年等。

    第六條  組織談話。

    黨組織要指定專人與新生黨員進行談話,談話内容主要包括:

    本人的入黨過程,包括被列為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培養的時間,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入黨介紹人及上級黨組織派人談話情況等。

    本人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對一些黨内或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認識等。

    本人今後的打算,包括如何加強黨性修養,如何在專業學習、社會工作、校園生活等方面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争做優秀學生黨員等。

    第七條  對于審核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其黨員身份一般不予承認。

    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時未滿18歲的(2014年5月後);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的;

    無黨員檔案材料或入黨志願書、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政審材料、預備黨員考察登記表等主要材料缺失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發展程序違反規定的,如培養考察期不滿1年,黨組織不具有發展黨員權限或與本人工作、學習所在單位不一緻,在離開工作單位或畢業離校前3月内辦理發展黨員手續的;

    經組織談話發現,本人對發展成為黨員經過不知情或與檔案材料明顯不符的;

    本人主動放棄,或無正當理由不轉組織關系的;

    存在其他違反《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規定的。

    第八條  審核結果的處理。

    對經調查拟認定具備黨員身份的新生黨員,院系黨組織要及時報學校黨委組織部門複核,複核确認後接收其組織關系并編入相應黨支部,所屬黨支部通知本人并指派專人與其談話,了解其思想狀況,加強教育管理。檔案材料須在新生入學6個月内轉至所在基層黨組織。

    對經調查拟不予承認黨員身份的新生,院系黨組織要及時上報學校黨委組織部門,組織部門指派專人進行複核确認後報學校黨委批準,報省委教育工委備案。院系黨組織要指定專人向學生說明情況,并經本人簽字确認後形成書面材料,與發展黨員材料、組織關系介紹信等一并保管,不退回原單位黨組織,必要時向其原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不承認黨員身份不是黨内處分,院系黨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并指派專人做好學生思想工作,了解掌握思想實際,及時進行幫助引導。經院系黨組織考察符合培養條件的,可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繼續培養,條件成熟後發展入黨。

    對于檔案審查中發現的入黨手續不完備、入黨材料不全、邏輯混亂等問題,應及時與其原單位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聯系,辨别真僞,弄清原因。确屬不熟悉發展黨員工作程序及有關規定而出現的失誤,由原單位黨組織按照發展黨員有關規定補充更正有關材料,材料補充齊全且審查合格後,接收其組織關系,無法完善的要在其《入黨志願書》“備注”欄說明情況。

    第九條  審核工作要求。

    各高校黨委要高度重視新生黨員審核工作,指派專人負責。對于審查材料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證、仔細核實。

    新生黨員審核工作一般應在新生入校1個月内完成,各高校可結合本校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

    新生黨員審核工作中應注意方式方法,切實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條  全省高校新招錄、調入的教職工黨員審核參照此辦法實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委教育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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